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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哪些特别的法律法规

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见诸香港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高级法院的判决
2010-09-10 上香港转载 香港 阅读: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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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见诸香港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高级法院的判决。追溯历史,至少自十五世纪以来,法官判词的纪录已逐步建立一些详细的法律原则,规管国家与公民之间和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现时,源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案例已盈千累万,形成普通法。有关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及免受任意逮捕或监禁的权利,已於三百多年前判定的案例中载列。这些权利现在由《基本法》的条文保障。

      普通法最独特的地方,在於所依据的司法判例制度。案例可以引自所有普通法适用地区,而并不限於某一司法管辖区的判决。《基本法》第八十四条订明,香港特区法院可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此外,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和司法机关有权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成文法

      香港绝大部分的现行成文法,都是在本地订立并载於《香港法例》中。香港很多法例都是根据获转授的权力而订立的,称为附属法例。例如,某条例可转授权力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即行政长官经谘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就条例实施的细节订立规例。

中国习惯法

       部分中国习惯法适用於香港。举例来说,根据《新界条例》(第97章)第13条,法庭可以认可并执行与新界土地有关的中国习俗或传统权益;而在《婚生地位条例》(第184章)中,中国法律和习俗也得到承认。

国际法

      现时已有超过200项国际条约和协议适用於香港。条约在立法施行之前,不算是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但仍可影响普通法的发展。举例来说,法庭可引用某条约,以助解释法例。发展迅速的国际惯例法的规定,也可纳入普通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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