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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隧道(政府)规例

2010-09-10 上香港3hk转载 上香港3hk转载 阅读: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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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明的标志及道路标记
  (1)为规管与管制交通,监督可致使或允许在任何隧道展示─
   (a)附表1订明的第1至11号图形以及第14号图形所示类型的任何交通标志; (1986年第212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300号法律公告)
  (b)在《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订明的任何交通标志或道路标

记。 (1984年第196号法律公告)(1A)在不损害

第(1)款的原则下,监督为规管与管制交通,可致使或允许在海底隧道展示附表1订明的第15至23号图形所示类型的任何交通标志。 (1999年第49号第4条)
  

(2)监督可更改附表1所订明的交通标志上的任何数字或任何箭嘴的方向,使该交通标志适合隧道的特别环境。
  (3)根据第(1)(a)或(1A)款展示的任何交通标志,直至相反证明成立,须推定为合法地如此展示。 (1999年第49号第4条)
  (4)交通标志如已根据第(2)款更改,或与附表1所订明的交通标志大小、颜色类型稍有不同,只要该交通标志的整体外观不会因上述情况而有重要破损,则并不因此而妨碍该交通标志被视

为该附表所订明的交通标志。
  (5)附表1所订明的交通标志的涵义及指示,须与该附表所订明的该交通标志及其有关注释相符。
  (6)在任何隧道内的车辆驾驶人须遵守根据第(1)款在隧道展示的下列指示─
  (a)附表1所订明的第1至6号图形、第10、11、14及15至23号图形所示类型的任何交通标志; (1993年第300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49号第4条)
  (b)《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所订明的任何交通标志或道路标记。 (1986年第212号法律公告)
  
  灯号
  
  当驾驶人驾车进入海底隧道隧道区或在海底隧道隧道区前进,而在其车辆所行驶的行车之内或之上朝他展示的交通灯号─
  (a)如正亮起绿灯,他须沿该行车前进;
  (b)如正亮起红灯,他须在安全情况下尽快停车;
   (c)如正闪动琥珀灯,他须小心沿该行车前进,并准备按情况所需而停车。
  
  临时最高速度限制
  (1)除根据第3(1)条指明或根据第3(2)条更改用以订定速度限制的任何交通标志外,监督如认为将会或相当可能会出现暂时性危及公众或损害隧道的情况,可无须通知而随时展示其认为适

当的交通标志,订定车辆使用该隧道的临时最高速度限制。
   (2)如隧道已订定临时最高速度限制,而有关交通标志亦已根据第(1)款展示,则任何人不得在该隧道内驾驶车辆超逾该最高速度。
  
  指导性标志及道路标记
  
   在不损害第3条的原则下,监督可致使或允许在任何隧道展示其认为适当的标志或道路标记,以向使用该隧道的人作出指导或提供资料。
  
  车辆进出
  
  除监督或经营人为车辆进出任何隧道而提供与指示的地方外,任何人或车辆均不得经由其他地方进出隧道。
  
  隧道的关闭
  
  (1)监督可无须通知而随时关闭隧道或其任何部分或行车,以禁止所有车辆或其指明种类或类别的车辆使用。 (1991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2)经营人未得监督事先批准,或无合理辩解,不得关闭或局部关闭隧道,以禁止公众使用。 (1991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3)每当为公共秩序或为使用隧道的人或于隧道内受雇的人的安全起见,又或因任何其他理由,监督觉得关闭或局部关闭隧道以禁止公众使用是合理地需要的或合宜的,监督可指示经营人

关闭或局部关闭隧道以禁止公众使用,而经营人须遵从该指示。 (1991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4)每当未得监督批准或指示而实施关闭,经营人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关闭一事通知监督。 (1991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交通限于在左边行车线行车
  
  除获授权人员另有指示或发出讯号外,以下车辆只可在隧道的左边行车行驶─
  (a)巴士;
  (b)许可车辆总重超逾5.5公吨的货车; (1984年第196号法律公告)
  (c)根据第11A(2)条须有许可或根据第14条须领取许可证的车辆;及 (1999年第49号第6条)
  (d)拖曳另一车辆的车辆。
  
  一般限制
  
    (1)除非获授权人员有所指示或发出讯号,或除非遵守根据本规例展示的任何交通标志的指示,否则任何人均不得在隧道内─ (1999年第49号第7条)
  (a)驾驶任何前灯亮远射光的车辆;
  (b)以低于每小时25公里的速度驾驶任何车辆,除非受其他车辆阻碍,或正处于隧道费收费亭或其他无可避免须以低速驾驶的地方; (1984年第196号法律公告)
  (c)将任何车辆停下或允许任何车辆停留不动,除非─
  (i)被合法地要求这样做;
  (ii)受意外、故障、紧急事故或在场其他停留不动的车辆所迫使而这样做;(d)(由1999年第49号第7条废除)
  (e)非因按照第(2)款或非因紧急事故或非因召援而下车; (1999年第49号第7条)
  (f)使用响号、警报器、哨子或其他发声设备;
  (g)致使或允许车辆横过任何标记在路面的连续双;
  (h)将车辆掉头或倒车;
  (i)为车辆更换轮胎或车轮,或加油或进行修理;或
  (j)以人手或其他方式推动车辆,藉以驱动该车辆。(2)任何人除非在以下情况下,否则不得徒步进入任何隧道区或在其内任何部分停留─
  (a)他按照获授权人员所发出的指示或讯号而如此行事;
  (b)他按照任何条例而如此行事;
  (c)他是公职人员而为适当执行职责须如此行事;
  (d)他获监督授权如此行事;
  (e)他正上落任何专利巴士,或正前往或离开任何巴士站,或正在任何巴士站等候专利巴士。 (1999年第49号第7条)
  
  一般禁止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隧道内驾驶任何以下车辆,或致使或允许任何以下车辆在隧道内驾驶,或致使任何以下车辆停留在任何隧道内─
  (a)单车、伤残者车辆、机动三轮车、三轮车或人力车;
  (b)油箱没有装载足够汽油供驶过隧道的车辆;
  (c)运载没有适当控制或约束的动物或家禽的车辆,或运载没有充分遮盖的垃圾、干草、稻草或微细物或同类物料的车辆;
  (d)没有将负载物或负载物的覆盖物适当地固定,以避免该覆盖物或该负载物的任何部分掉下,或触及道路、隧道构筑物或其装配或固定附物的车辆;
  (e)载有站在车辆外部或坐着而身体有任何部分伸出车旁或车尾的人的车辆;
  (f)驾驶人的前方或旁边视线被阻或相当可能被阻的车辆;
  (g)将会或相当可能会触及隧道构筑物或其装配或固定附物的车辆;或
  (h)将会或相当可能会危及人或财产,或使到隧道的使用不安全的车辆。
  
  对运载危险品车辆的禁止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隧道内驾驶任何以下车辆,或致使或允许任何以下车辆在任何隧道内驾驶,或致使任何以下车辆停留在任何隧道内─
  (a)运载任何《危险品(类别)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1983年编正版)附表第1类别所提述的货品的车辆;
  (b)运载任何《危险品(类别)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1983年编正版)附表第2类别所提述的货品的车辆,但如《危险品(一般)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第74条列表第2栏对此类货品

的数量有所指明,而该车辆所运载的货品不超逾该数量,则不在此限;
  (c)在不损害(b)段的原则下,运载任何用作或将用作贮存《危险品(类别)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1983年编正版)附表第2类别所提述的压缩气体的气瓶(《危险品(一般)规例》(第295

章,附属法例)第61条所界定的气瓶)的车辆,不论该等气瓶是否盛载任何数量的此类气体;
  (d)运载任何《危险品(类别)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1983年编正版)附表第5类别所提述的货品的车辆,但如《危险品(一般)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第99条列表第7或8栏对此类

货品的数量有所指明,而该车辆所运载的货品不超逾该数量,则不在此限;或
  (e)在不损害(d)段的原则下,经构造或改装以运载《危险品(类别)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1983年编正版)附表第5类别所提述的货品的车辆,或运载用作或将用作贮存此类货品的盛

器的车辆,不论该等车辆或盛器是否盛载任何数量的此类货品。(2)即使第(1)款已有规定,本条并不禁止─
  (a)车辆在隧道内运载仅为驱动该车辆本身而载于其燃料箱内的燃料; (1997年第482号法律公告)
  (aa)(就仅为驱动车辆本身而在其燃料箱内载有汽油的车辆而言)车辆在隧道内运载该车辆上所载作以上用途的汽油,但该等汽油不得超过20升,并须存于密封的罐内
  (b)车辆在隧道内运载汽油,以补充加油设施,供与隧道有关的当值车辆之用。
  
  海底隧道内运载危险品车辆
  
  (1)在符合本条的规限下,海底隧道的经营人可订定时段,让本条所适用的所有或任何车辆在该等时段内进入海底隧道隧道区。
  (2)除获经营人许可外,任何人不得驾驶本条所适用的任何车辆进入海底隧道隧道区;有关许可须受以下条件规限─
  (a)如已根据第(1)款就该车辆所属类别的车辆订定时段,则该许可只在该等时段适用;
  (b)掌管车辆的人,或负责运载车辆内或车辆上任何货品的人,须向经营人作出有关车辆及货品性质的书面声明;及
  (c)经营人可派出获授权人员护送车辆通过海底隧道隧道区,并可采取他认为于个别情况下属适宜的任何其他预防措施。(3)本条适用于─
    (a)运载《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附表第3至10类(第5类除外)所指明的任何货品的车辆;
  (b)运载大量火柴、放射性物质或对人类或动物生命有危险的生物样本的车辆。
  
  
  
  隧道费、移走费、许可证及豁免
  
  (1)附表2就任何车辆使用该附表所指明的隧道而指明的适当隧道费,须由有关车辆的驾驶人于监督或经营人就此用途而设置的隧道费收费亭缴付。 (1991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不得驾驶车辆通过─
   (a)并非自动收费亭的隧道费收费亭,除非─
  (i)他在收费亭停车,并为该车辆向在收费亭当值的隧道费收费员缴付适当的隧道费;
  (ii)他在收费亭停车,并向在收费亭当值的隧道费收费员缴交由监督认可适用于该车辆的隧道费代用券;或
  (iii)他在收费亭停车,并向在收费亭当值的隧道费收费员提交由监督所发给,显示该车辆无须缴付适当隧道费而可获准通过隧道的书面批准;或(b)自动收费亭,除非为该车辆而缴付的适

当隧道费是记入一个电子隧道费代用证持有人根据第12A条向监督或隧道经营人开立的户口的借方内的。 (1993年第300号法律公告)(3)第(2)(a)款不适用于第14(1)或(1A)条所指明的类别的车

辆,但此类车辆须缴付的隧道费可按照监督所指示的方式缴付。 (1993年第300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49号第9条)
  
  自动收费设施
  
  (1)监督可致使或允许在他所批准的隧道费收费亭安装自动收费设施,以收取使用隧道所须缴付的隧道费,亦可致使或允许安装他所批准的附属设施。
  (2)监督或经营人可在根据第(1)款批准的隧道费收费亭竖立附表1订明的第14号图形所示的交通标志,以指定该隧道费收费亭为自动收费亭。
  (3)监督或经营人为通知自动收费亭的使用者,可致使或允许在该自动收费亭展示附表1订明的第12及13号图形所示的类型的任何交通标志。
  (4)监督或经营人可向于监督或经营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处开立户口的人发出电子隧道费代用证,以供其缴付发出电子隧道费代用证所关乎的车辆通过隧道的适当隧道费。
  
  须有许可证的车辆
  
  (1)任何人不得在隧道内驾驶以下车辆─
  (a)阔度(包括任何负载物及车辆上的任何附置的装备)超逾2.5米的车辆; (1984年第196号法律公告)
  (b)长度(包括任何负载物及车辆上的任何附置的装备)超逾12米的车辆; (1984年第196号法律公告)
  (c)正拖曳其他车辆的车辆;或
  (d)正牵拉拖车,而车辆及拖车(包括牵引杆及任何负载物)的总长度超逾16米的车辆, (1984年第196号法律公告)但如上述车辆按照监督就该车辆而发出的许可证所订定的条件驶过隧道,

则属例外。
  
  (1A)任何人不得在海底隧道隧道区内驾驶以下车辆─
  (a)高度(包括负载物)超逾4.6米的车辆;或
  (b)车轮负荷超逾4.5公吨或车轴负荷超逾11公吨的车辆,但如上述车辆按照监督就该车辆而发出的许可证所订定的条件驶过隧道,则属例外。 (1999年第49号第10条)
  (2)此类许可证须受监督所施加的条件规限。
  (3)在不损害第(2)款的概括性的原则下,监督可要求根据本条获发给许可证的车辆,须在监督所提供的护送车辆陪同下,方可驶过隧道。
  (4)除非因紧急事故,否则许可证的申请须于拟通过隧道前最少48小时作出,并须包含以下详情─
  
    豁免
  
  (1)运载当值获授权人员的车辆,得获豁免受第3(6)、3A、4(2)、6、8(d)及14(1)(c)条规限。
  (2)消防车辆、救护车、警车及作防用途的车辆,包括民防用途的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须免受第10(e)及(f)、11及11A条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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