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3月18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书面答复议员提问时表示,根据入境处的纪录,2022年7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共有379773宗个案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其中获批个案280909宗,被拒个案23921宗。
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条件?
邓炳强说,《基本法》第24条及《入境条例》(第115章)附表1第2段订明以下人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权:
(a)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b)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
(c)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a)或(b)项规定的人;
(d)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e)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d)项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f)(a)至(e)项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邓炳强说,按上述第(b)或(d)段声称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如按照法律符合「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或以上」的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可按既定程序向入境处提出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入境处会依法处理。
如何判断「通常居于香港」?
邓炳强说,任何人如果是合法、自愿和以定居为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例如读书、工作或居留等),不论时间长短,均会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在断定申请人是否不再通常居于香港或只是暂时不在香港时,入境处会根据《入境条例》第2(6)条考虑该人的个人情况及他不在香港的情况,包括:
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间及次数;
他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
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及
该人的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然而,当相关人士不符合《基本法》第24条及《入境条例》附表1所载有关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条件,入境处并没有酌情权为其确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关于人才留港?
邓炳强还表示,特区政府推行多项人才入境计划,积极招揽不同学业和专业背景的人才来港,丰富香港的人才库。经各项人才入境计划来港的人才,如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或以上,可按既定程序,向入境处提出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因应各计划的定位和吸引的对象不同,相关的逗留期限、逗留条件和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须符合的要求亦各有不同设定。按照以就业为本的人才入境计划(例如一般就业政策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的人士会获准以雇佣工作身分留港,凭申请者学历或其他资格(例如经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或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获准入境的人士,则只受逗留期限限制。特区政府会动态监察香港人力变化,因应人才需求等实际情况持续优化人才入境计划细节,包括申请资格、限额、逗留期限和逗留条件等,以吸引人才来港及鼓励合适人才留港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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