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处公布,由今日(5月1日)起,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由每小时40元调升至每小时42.1元。
根据《最低工资条例》,僱员不论是月薪、日薪、时薪、件薪、长工、临时工、全职或兼职等,也不论是否按《僱佣条例》的连续性合约受僱,均受法定最低工资的保障。法定最低工资不适用于留宿家庭佣工(不論他们的性别、种族及国籍)、《最低工资条例》订明的实习学员和工作经验学员,以及《僱佣条例》不适用的人士。
残疾僱员同样受法定最低工资的保障。《最低工资条例》提供特别安排,让残疾僱员选择进行生产能力的评估,釐定他们应获得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或收取按生产能力釐定的工资。选择特别安排的残疾僱员,其僱主须支付不低于按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和评定的生产能力水平计算的工资。
此外,《僱佣条例》规定僱主须记录僱员于工资期内总工作时数的每月金额上限,亦自今日起由每月16,300元提高至每月17,200元以配合同日生效的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当就个别工资期须支付予僱员的工资少于每月17,200元,僱主须备存僱员于该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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