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讯(登记用户识别卡)规例》自明日(9月1日)起生效,展开电话智能卡第一阶段实名登记制,电讯商须于明年2月28日前完成相关设施及系统。在此期间,市民可以继续按现时方式使用电话储值卡,无须即时进行实名登记。
实名登记制规定在指定时间内,所有由本港电讯商发出并于本地用于人与人沟通的电话智能卡,须在啓动服务前完成实名登记。
第一阶段自明日起至明年2月28日展开,通讯事务管理局亦就实名登记制的具体运作细节和要求向电讯商发出指引,明日同步生效。
第二阶段则于明年3月1日起展开,届时由当日起生效的上台月费服务及储值卡,均须完成实名登记。现行储值卡用户须于明年2月23日前向所属电讯商完成实名登记。未有完成实名登记的储值卡会在第二阶段完结后不能继续使用。
至于现时上台月费服务的用户,除非「转台」或开立新的电话号码,否则无须向电讯商再作登记。
按电讯规例,个人用户每人可向每间电讯商登记不多于10张电话储值卡,企业用户则最多可向每间电讯商登记25张电话储值卡,而上台服务计划卡则没有登记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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