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今日(8日)在电台节目中表示,如果劏房业主以锁房门等行动,令租户不能继续使用单位,初犯最高罚款50万元及监禁12个月,再犯最高罚款100万元及监禁3年。
陈帆指出,根据政府日前建议的劏房租务管制措施,租户有一次优先续租权,如果业主未有在首份两年合约完结前提出续租邀约,租户就可按原有条款继续租用单位,不可加租。
陈帆又指,如果业主为赶走租客而故意不维修单位内的设备,或截断单位水电,属于侵扰行为,亦会面对同一罚则,而维修费用基本上应由业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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