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8月19日刊登第16/2019号法律《限制提供塑料袋》,将于11月18日起正式生效,订定在零售行为中限制提供塑料袋,以减少塑料袋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法律订明在零售行为中,须就每个所提供的塑料袋收费,具体金额稍后将由行政长官批示确定,以下两种情况则豁免收费:一、未事先包装的食品或药品;二、机场禁区受携带手提行李安全限制的货品。
澳门环保局具职权监察法律的遵守情况,包括可核查向他人提供塑料袋存有的收费记录数据。
处罚方面,若零售业场所没有依法就提供塑料袋收取指定金额,则按每一塑料袋处以1000元(澳门元,下同)罚金;就澳门环保局执行监察工作,若零售业场所违反相关合作义务,则处罚10000元。
澳门环保局近年已积极开展多项提升减塑意识的工作,在法律生效前也会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希望市民培养自备购物袋的习惯,以共同营造社会的减塑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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