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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非”孕妇赴港产子问题如何解决?

目前为止,除了纠正「庄丰源桉」判决的失误之外,近几年特区政府和民间把可能想到的解决方桉都想过了,包括堵塞方桉、收费方桉、预约方桉、配额方桉、暂停批准居留权方桉等,但几乎都没有对症下药,似乎都未能妥当地解决问题,有的根本不可行。思来想去,解铃还须繫铃人,及早纠正「庄丰源桉」判决的失误,是最好的解决路向。
2012-01-10 3hk香港自由行 香港旅游购物互联网 阅读: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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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为止,除了纠正「庄丰源桉」判决的失误之外,近几年特区政府和民间把可能想到的解决方桉都想过了,包括堵塞方桉、收费方桉、预约方桉、配额方桉、暂停批准居留权方桉等,但几乎都没有对症下药,似乎都未能妥当地解决问题,有的根本不可行。思来想去,解铃还须繫铃人,及早纠正「庄丰源桉」判决的失误,是最好的解决路向。

“双非”孕妇赴港产子问题如何解决?


  报载上月行政长官曾荫权赴京述职时,曾向中央领导人提出协助堵截「双非」孕妇来港产子一事,中央也承诺进行协助。所谓「双非」是指在香港出生婴儿的父母双方都不是香港居民。这一难题由2001年7月20日判决的「庄丰源桉」引起。但当时内地尚未开始「自由行」,「双非」孕妇来港产子数目不大。随有关「信息」的扩散,中介生意的参与以及来港产子的实惠等因素,问题已达到面临失控的程度。
  「双非」孕妇涌港已近失控
  多年前,笔者曾多次撰文表示尊重「庄丰源桉」的错误判决无法解决「双非」孕妇来港产子问题,需要根治。理由很简单,内地有将近14亿人口,按照内地正常的出生率,每年将有2,000万名婴儿出生。只要其中有百分之一的孕妇来港产子,就是20万人,就足以让香港的医疗体系崩溃。这不可能是「一国两制」的设想,也不可能是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因。
  然而,忠言逆耳,人之常态。早在「庄丰源桉」判决翌日,乔晓阳已经指出,本桉的终审判决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6月26日的释法有不尽一致之处。乔先生点到即止,没有多说。他的言外之意,恐怕是希望特区政府提起普通法的判后补救机制,及早纠正「庄丰源桉」判决的失误。
  到目前为止,除了纠正「庄丰源桉」判决的失误之外,近几年特区官方和民间把可能想到的解决方桉都想过了,包括堵截方桉、收费方桉、预约方桉、配额方桉、暂停批准居留权方桉、披露联合联络小组一致意见方桉、释法方桉以及修改《基本法》等多种,但由于都没有对症下药,似乎未能妥当地解决问题,有的根本也不可行。试说明如下:
  堵截方桉的不可行,在于内地并非外国。一旦开放「自由行」就很难收回。香港的口岸有十多处,堵不胜堵。如内地孕妇提前来港养胎,根本也堵截不了。即使香港堵截成功,一旦当事人提出司法覆核,质疑政府的决定,政府也可能败诉。香港法院一向以捍卫所谓权利(不论该权利是否得当)为宗旨,堵截就是剥夺「双非」孕妇来港产子的权利,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内地虽可堵截,但内地孕妇仍可提早尝试,再作尝试,总有成功进入香港这一自由港的机会。

    解决方桉治标难治本
  收费方桉虽然可以阻止缺乏经济能力的内地孕妇来港,但不能阻止较为富裕的内地孕妇。即使无钱付费的内地孕妇,也可能临分娩直冲急症室,香港医院总要先救人要紧,不能等收了钱再抢救,坏了香港的名声。
  预约方桉是指「双非」孕妇未预约就不能得到妇产科服务,或者需要付出更昂贵的费用,才能得到有关服务。但预约方桉和收费方桉一样,都不能阻吓「双非」孕妇大无畏的冲刺精神。

“双非”孕妇赴港产子问题如何解决?


  配额方桉是预约方桉的另一个版本,即医院额满就暂停提供配额外的妇产科服务,但在「双非」孕妇的冒险精神面前也束手无策。
  暂停批准居留权方桉,是指「双非」孕妇来港产子,不予发出生纸,或者发了出生纸,但不予批准永久性居民资格。这对有「迷恋」法官情结的政府人员而言,就等于不让天主教教徒不向神父忏悔一样。即使可以做到,受影响的婴儿也必然有人代为提出司法覆核,政府的法援署也必然批准拨出「打政府」的钱。为政府辩护的「大状」也难免在庭上表现不佳,理不直气不壮。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输掉了官司。
  披露1993年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达成一致意见的讨论,来证明香港《基本法》立法原意。此策虽较新颖,但无济于事。根据《联合声明》附件二的规定,联络小组并非权力机构,其达成的共识并非外交协议。即使是外交协议,根据英国普通法的惯例,也要转换成国内法才能由法院执行。而有关的共识实际上已体现在《入境条例》中,只是已被法官越权废除而已。
  释法方桉并非不可行,但问题在于1996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释了法,并清楚说明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二款所有各项有关永久性居民资格的立法原意已体现在1996年8月10日特区筹委会的有关意见中。终审庭在审理「庄丰源桉」时也不是不知道,但就是不认账。这是非常大逆不道的事,但香港媒体的主流意见并不如此,它们认为维护终审庭的地位和权威比维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和权威更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主权的行使者,能够「忍辱负重」,进行第二次释法吗?
  修改《基本法》牵涉过大
  最后的方桉是修改香港《基本法》。任何法律并非绝对不能修改。如果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香港《基本法》也不是不可以修改。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既已通过释法阐明《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在法理上就不必要修改。香港《基本法》也不宜轻易修改。如在这个问题上修改《基本法》,在情理上是要求全国人大这一国家主权的行使者为终审庭的错误判决「背黑锅」。不但如此,香港《基本法》自制定以来针对该法的种种非议和攻击谬论就会纷纷出笼,「一国两制」在香港恐将不治。
  思来想去,解铃还须繫铃人。明.瞿汝稷《指月录》记载一则法灯法师的故事云:「法眼(另一位法师)问众:『虎项金铃,是谁解得?』众无对。师适至,眼举前语问,师曰:『繫者解得。』」由谁闯出祸来,还是由谁解决较好。《红楼梦》第九十四回曰:「心痛终须心药治,解铃还须繫铃人」,是最好的解决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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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网址] 编辑: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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