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华懋集团前主席龚如心遗產争夺案中,替陈振聪工作的保安及情报公司,早前被一名居港的外籍富商入稟高院控告侵犯私隐。富商与妻子因离婚对簿公堂,并争夺他的十亿元资產,该公司受其妻子所託调查富商。富商则指称该公司进行「谍战」,在香港及越南两地非法监视和跟踪他,又窃听他和子女的说话,侵犯其私隐,故兴讼要求该公司作出赔偿。案件尚待正审期间,富商要求该公司交出相关发票;法官昨裁定该些发票可提供监视行為的资料,遂批准富商的申请。
原告Horst Joachim Franz Geicke,被告分别是涉案公司I-Onasia Limited(下称被告公司)、其行政总裁Derek Richard Joseph Elmer,以及案发时被告公司的外判商Josepha Ma。
被告曾受聘於陈振聪
高院昨就原告的申请颁下判词,当中透露原告居於香港,在本港和越南均有生意。另外,根据网上的资料显示,原告是投资公司Vina Capital的创办人和董事局成员,而受惠於越南经济急速增长,原告的资產逾十亿元。而被告公司在行内颇知名,曾受聘於陈振聪,為陈的家人提供保护,及对龚家与华懋展开监视行动。
原告人称遭监视偷听
判词指原告与妻子在八七年在港结婚,二人育有一对子女,但他们於两年前展开离婚诉讼,现时尚未完结。自离婚诉讼开始,原告的妻子便委託被告公司监视和调查原告,行动名字是「Project October」。但原告指摘被告公司在港和越南,分别至少监视原告十次和四次,被告公司的代理人又跟踪原告和他子女,令他们感到滋扰,曾因此事件报警。
此外,被告公司曾於原告的车上以及其妻住所的子女房间装上偷听器。原告直指以上的行為是侵犯私隐,属非法行為,要求法庭向一眾被告颁下禁制令,禁止他们作出滋扰行為,并要眾被告作出赔偿。就此宗滋扰案等候正审期间,原告要求被告公司交出开给原告妻子的六张发票,以助原告一方佐证,但遭被告反对,被告并强调该些发票与滋扰案无关。
法官昨判决时指,该批发票与被告的监视行為相关,或能提供监视行為的时间长短、性质和范围,甚至购买的器材等各项资料;法官又指,不论离婚讼诉的进度如何,被告公司有需要负责提供本案的相关资料,因此它需披露该批发票的资料。法官亦认為此事对原告妻子也没有损害,若妻子认為有需要,可自行申请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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