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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甜品店“邓留山”告香港“许留山”店

自甜品店“许留山”在广州全部改姓“邓”后,广州“邓留山”与香港“许留山”的涉港经营合同纠纷风波再起。“邓留山”起诉香港“许留山”及原股东许炳城,称双方曾签订合作意向书,请求法院确认其有权在广东省内独占使用“许留山”商标及字号。该案一审被海珠区法院驳回后,日前在广州市中院二审。
2011-10-15 香港自由行 互联网 阅读: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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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甜品店“许留山”在广州全部改姓“邓”后,广州“邓留山”与香港“许留山”的涉港经营合同纠纷风波再起。“邓留山”起诉香港“许留山”及原股东许炳城,称双方曾签订合作意向书,请求法院确认其有权在广东省内独占使用“许留山”商标及字号。该案一审被海珠区法院驳回后,日前在广州市中院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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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邓留山”:合作多年“许留山”突翻脸

  广州邓留山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邓留山”)起诉称,其建立人邓畅荣曾于2004年1月6日,与香港许留山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许留山”)原股东及董事长许炳城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以港币88万元取得“许留山”注册商标在广东省范围内的独家总经营收益权,在广州设立不少于6间直营店,各占总收益的50%。

  签约后,广州“邓留山”支付了利润,并称至2008年12月31日香港“许留山”通过其委托的许留山中国公司及当时法定代表人许炳城,收取利润达人民币数百万元。

  但是,由于许炳城在2007年下半年不再担任香港“许留山”的股东,香港“许留山”开始不承认邓畅荣的独家经营权,并通过发律师函及向工商部门投诉等方式,干扰广州“邓留山”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其有权在广东省内独占使用“许留山”商标及字号,直至2012年1月5日。

广州甜品店“邓留山”告香港“许留山”店

 

广州甜品店“邓留山”告香港“许留山”店

“邓留山”此前曾以“许留山”为招牌进行经营。信息时报记者 叶伟报摄

  香港“许留山”:广州无人有权使用其商标

  香港“许留山”的代理人则在庭上多次申明,对所谓的《合作意向书》“并不知情”,也未授权委托任何人与邓畅荣等人洽谈“许留山”商标的许可使用事项,更不曾授权委托任何人收取任何利润。而香港“许留山”的商标注册人并非许炳城,因此许炳成也“没有权利”同意任何人使用。

  许炳城回应事件始末,承认与邓畅荣签过《合作意向书》,但约定两人先以自然人股东的形式成立合营公司,由合营公司取得“许留山”商号经营权及在广东省范围内的独家总经营权。然而,合营公司没有成立,邓畅荣虽如期支付了88万元港币,却没有依约筹备和成立合营公司。

  2004年9月2日,他曾按照邓畅荣的请求,通过许留山中国公司促使香港“许留山”授权许可广州市果林轩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下称“果林轩”)使用“许留山”商标招牌和名称,但与后来才成立的广州“邓留山”没有关系。

  许炳城还说,果林轩如今已被注销,香港“许留山”及许留山中国公司未再授权许可广州市任何企业或个人使用“许留山”商标,但邓畅荣一直在幕后打着“许留山”的招牌在广州开设了5家店。

  一审驳回  “邓留山”不服再上诉

  近日,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香港“许留山”只允许“果林轩”及六间门店使用其商标和字号,不等于允许邓畅荣以个人名义使用。据此,海珠区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邓畅荣上诉称,“果林轩”因拆迁而注销,但业务由花果山食品有限公司承接,虽然二者股东有变化,但实际经营者都是邓畅荣本人,“属于承接关系”。而从2009年至今成立的邓留山公司天汇城分店、邓留山公司又一城分店等四家门店,其实都是“果林轩”被注销后,由六间直营店中的四间依法变更过来的,而广州“邓留山”就是这四间分店的总公司。

  香港“许留山”则表示,最早在广州开业的几家经营“许留山”门店都不是以“果林轩”名义开设的,广州“邓留山”在2009年才成立,也不是从原来直营门店变更而来,而是凭空冒出来的。目前该案尚待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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