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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如心遗产案陈振聪申请上诉终院 法官质疑理据

中新网4月1日电 在华懋集团已故主席龚如心遗产案中2仗败诉的陈振聪,31日改聘香港资深大律师周家明,以遗产总值超过100万元为由,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
2011-04-01 3hk.cn上香港转载 中国新闻网 阅读: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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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4月1日电 在华懋集团已故主席龚如心遗产案中2仗败诉的陈振聪,31日改聘香港资深大律师周家明,以遗产总值超过100万元为由,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

  但上诉庭法官却质疑终审法院法例中所指的100万元款额,并非指遗产的总额,而是针对上诉人提出上诉申索所得的数额是否超过100万元。另原保持中立的律政司代表亦强调,从“06年遗嘱”内容所见,陈振聪仅属

“信托人”,绝非“受益人”,就算“06年遗嘱”确立,陈振聪最终只是“零”收益,故上诉庭不应批出上诉许可。

  上诉庭3位女法官聆听各方的陈词后,表示押后裁决。

龚如心遗产案陈振聪申请上诉终院 法官质疑理据

陈振聪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聘资深大状周家明(左)作代表。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因怀疑伪造遗嘱准以500万元现金保释的陈振聪,将于4月7日再度向中区警署报到。据悉,陈振聪已预计报到当日会有事发生,以20万元聘请有“金牙大状”之称的资深大律师清洪,届时陪伴到警署报到。

  资深大状周家明指出,根据终审法院第22(1a)条文,如上诉是就上诉法庭就任何民事讼案或事项所作的最终判决而提出的,而上诉争议的款项所涉及的款额或价值达100万元或以上,或上诉是直接或间接涉及对财产的申索或有关财产的问题……而涉及的款项或价值达100万元或以上,则终审法院须视提出的上诉为一项“当然权利”而受理。所以陈振聪以该“当然权利”为理由,提出上诉终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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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家明并指,本案所牵涉的遗产巨大,亦受公众关注,加上过往龚如心与老爷王廷歆,以及梅妈覃美金的争产案,都基于“当然权利”而获上诉庭批出上诉许可至终审法院,认为本案与该2宗案例无异。

  但上诉庭女法官郭美超却认为终审法院条例中的“当然权利”,并非指遗产总额(value of property),而是指上诉人提出申索所得的款项(value of claim)。此外,陈振聪一方所引用的2个案例,均明显可见案中任何一方都是遗产案唯一的受益人,任何一方若胜诉,都可以取得涉案遗产的全数,与本案情况有别,因陈振聪所持有的“06年遗嘱”内容含糊,尤以第2段“我将本人的遗产余款,遗赠陈振聪先生,该等遗产余款,……”明显陈振聪有可能不是该遗嘱的“唯一受益人”。鉴于陈振聪和华懋慈善基金均同意在决定“02年遗嘱”抑或是“06年遗嘱”哪一份属实后,两方都会就最后有效的遗嘱意思作出解释,换言之,现阶段根本未能指陈振聪是否在“06年遗嘱”是唯一受益人的身份。

  上诉庭女法官关淑馨亦质疑陈振聪的上诉理据,根本无法实时或直接计算出他上诉申索所得的款项是超过100万元,陈振聪现只能提及本案涉及的遗产总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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