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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允许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申强制令

在今年“两会”上,“特殊困难儿童”保护成为政协委员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对此,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密切关注政协委员们的提案
2011-03-10 3Hk.cn上香港转载 法制日报 阅读: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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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年“两会”上,“特殊困难儿童”保护成为政协委员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对此,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密切关注政协委员们的提案,积极采纳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困境儿童的保护工作,推动儿童福利事业不断向前发展。而在此方面,香港特区政府连续修法保护在家庭暴力中受害儿童的举措值得借鉴

李海涛

     近年来,香港十分重视家暴立法的完善,连续

两次对条例进行修订,最新修订的条例于2010年1月正式生效。修正后的条例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同性同居者在内的家庭关系;条例通过强制令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警方和社会福利署通过“受害人管理计划”、“施虐者辅导计划”、“受害人支援计划”等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连续修订扩大条例保护范围

     在2010年以前,1986年出台的“家暴条例”在香港一直沿用了20多年。近年来,妇女团体一直批评政府的家暴政策倾向重视维护家庭完整多于保障妇女的人身安全,未能及时采取行动,对受害人提供切实保障。

     而位于工作最前线的社工和警察由于缺乏处理家庭暴力的培训,无法有效运用相关条例保护受害人,结果令受害人在求助过程中困难重重。在2004年发生了多宗家暴惨案后,尤其是天水围的灭门惨案(此案中由于警方救助不力,丈夫杀死妻女三人后自杀)之后,政府部门表示愿意检讨家暴条例,并于2007年向立法会提交修正草案,立法会最终在2008年6月通过。这也是20多年来香港家暴条例的第一次修订。

     2008年的这次修订,使条例的保护范围扩大至前配偶及前异性同居者,但是否进一步扩大至同性同居者,政府承诺尽快提出修正草案。根据商定的立法时间表,政府部门在2008年12月就扩大条例范围至同性同居者再次提出立法建议,并最终于2009年12月完成修订,新修订的条例于2010年1月正式生效。

     此次修订使条例适用范围扩大至同性同居者,条例名称因此改为“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在法律地位上依然保持不承认同性关系的政策立场,只是基于特殊考虑,把条例的涵盖范围扩大至同性同居关系人士而已,因此不能把同性同居等同于婚姻、配偶或夫妻关系。

新条例对“强制令”有更明确规定

     新条例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前配偶、前同性同居者和其他直系及延伸家庭关系,并将原条例中有关“同住”的条件删除。因此,是否符合条例保护资格,唯一的标准是受害人与加害人是否有条例规定的配偶、亲密或亲属关系。而根据条例关于“亲属”的解释来看,其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决定受害人是否受条例保护时,受害人与加害人是否居于同一屋檐下不再是考虑因素,这是新条例的最大进步。

     此次条例中最重要的反家暴措施是受害人申请强制令。新条例关于强制令有许多新的规定,比如允许法院发出禁止骚扰令时,责令被告参加旨在改变施虐者态度和行为的反暴力计划;允许未成年人由其“起诉监护人”代为申请强制令;允许法院在向加害人发出禁止进入令时,同时更改或暂停执行关乎儿童而现行有效的管养令或探视令;赋权法院在有理由相信被告会伤害申请人或儿童的,在发出禁止骚扰令或禁止进入令时附上逮捕权书,对违反强制令的,警方可以直接行使逮捕权;延长强制令及逮捕权书的有效期上限,由最多6个月延长至24个月。

     条例修订过程中,特区政府积极强化打击家庭暴力的政策和配套措施,不少非政府组织也与政府部门通力合作,提供各种救助服务,力争避免家暴悲剧的发生。比如,全港现有5间庇护中心,为家暴受害人提供260个临时宿位及支持服务。庇护中心除了临时庇护外,还可提供法律支持、儿童托管等服务。

      2008年5月,香港警方为严重家暴案件受害人及其子女设立“受害人管理计划”,通过定期接触受害人和与社工密切联系,务求在案件的调查和法律程序过程中加强对受害人的支援和安全保证。自2009年1月起,这项计划扩大至由重案组处理的所有家暴案件的受害人。

      香港社会福利署试行“施虐者辅导计划”至今,成效显著。2010年3月,该署进一步宣布,将每年拨款约500万港元推行“家庭暴力受害人支援计划”,为家暴受害人特别是正处于司法程序的受害人提供更多服务。如今的香港政府,正在动用法律和一切有效的社会资源,朝着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方向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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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框架包括对暴力行为给予刑事制裁和为受害人提供民事救济两种途径。

     在刑事法律框架下,针对的是暴力行为本身,不论加害人与受害人是否存在关系以及暴力行为是否发生于家庭之中,执法机关都可以依据“侵害人身罪条例”或“刑事罪行条例”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在民事法律框架方面,“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精神健康条例”以及1986年“家庭暴力条例”分别为受到家暴侵害的儿童或少年、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以及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及其同住子女提供额外的民事保障和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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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网址] 编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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