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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谈微博打拐 建议效仿香港设非法行乞罪

近日来,由网友们零碎、非专业的行动,以及公安部门、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合力发起的“微博打拐”行动
2011-02-12 3hk.cn上香港转载 信息时报 阅读: [复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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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张志超) 近日来,由网友们零碎、非专业的行动,以及公安部门、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合力发起的“微博打拐”行动,迅速成为舆论焦点。除却大众的热情参与,记者发现目前广州地区以组织儿童乞讨入罪的案例屈指可数,有司法界人士建议效仿香港设立非法行乞罪。

  少有乞讨罪判刑案例

  记者昨日从广州法院获悉,近年来以组织儿童乞讨罪立案判刑的案例非常罕见,相关办

案人员对该罪名亦不熟悉,较有代表性的案例还要追溯到全国首宗强迫乞讨案。2007年,3名60岁老人因租用残疾儿童行乞,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2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被告宫继兰、王清臣、宫春备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3名残疾儿童乞讨,已构成强迫乞讨罪。由于三名被告人都是初犯,年龄较大,均年届60岁,又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犯罪,且是文盲,属于事出有因,遂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实践中多认定拐卖罪

  然而,从“微博打拐”中,人们也发现拐卖儿童犯罪必须得到更为有力的打击。儿童被拐,一般有两种去向,要么被“卖”,要么被逼为丐,但都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广州中院研究室法官马伟峰表示,只要有拐卖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偷盗婴幼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式绑架等情节的,均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与之相比,触犯组织乞讨罪的刑罚力度偏轻。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组织乞讨罪属于特殊罪名,若同时存在拐卖情节并造成“法条竞合”,往往依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认定拐卖罪。

  效仿香港设非法行乞罪

  马伟峰认为,组织乞讨罪的实践作用并不明显,在罪名的认定上何谓“组织”?而处罚力度最严重仅为七年,这些均有局限性。因此,他建议效仿香港设立“非法行乞罪”。据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任何人在公众地方行乞均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500元及监禁1年。持双程证人士如在街上行乞会留下刑事记录,两年内禁止再让其来港。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将父母带子女行乞明确纳入限制范围。

  据悉,2010年7月,26岁的内地居民宋某带着曾被严重烧伤毁容的6岁儿子,持7日旅游证件赴港,接连5日多次在湾仔柯布连道天桥底行乞。在连日劝离未果后,香港警方日将两母子带回警署查问,并以涉嫌非法行乞拘控涉案母亲。

  名人打拐

  韩红:提交提案与人贩子死磕

  2月6日,刚开微博不久的著名歌星韩红亦在微博中表示,将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交关于“严厉打击和惩罚拐卖儿童案”的提案,并邀请于建嵘指导,联合她的律师关廉明和词作者喻江,共同完成提案。“人贩子,我跟你丫拼了!咱两会提案见!”韩红在微博中表明了自己的决心。

  王菲:转发微博助寻被拐儿童

  身为天后,王菲也在微博中转载了多条“打拐”或者“寻找被拐儿童”的帖子。不少网友对王菲的此举表示非常支持,“天后本身的魅力,让这些‘打拐’或者‘寻人’的帖子有更多人关注,多一个人关注,就多一分力量,孩子回家就多了一个可能。”

  胡延平:为群众集体打拐献策

  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总经理胡延平,在微博中提出对群众打拐的6条建议:1.集体行动不停息,直到两会通过加大刑罚执法力度提案;2.见者立即报警,非被拐卖儿童乞讨同样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3.拍照上传不违法也不侵权,不因微小而不为;4.公安接警不出警属于渎职可举报;5.消除乞讨为城管本份之一;6.在微博充满无力感时,赞同博友做些力所能及的事!

  连岳:呼吁警方设立打拐专线

  专栏作家连岳则建议公安部门对外发布一个号码,方便公众随手拍下行乞儿童后附注拍摄地点、时间之类的资讯用彩信的方式传给这个号码,建立一个随时更新的资料库,而只有报案丢失孩子的家长才能进入查找,这样可能会避免各自公布资讯带来的“误伤”。

  以上均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微博打拐

  两大问题引发争议

  争议1

  侵犯乞讨儿童的隐私权?

  记者浏览微博看到,对“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微博持反对意见的网友,并非是反对解救乞讨儿童,争论的焦点是在该采用何种方式解救乞讨儿童。其中一个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在拍照是否会侵犯乞讨儿童的隐私权。知名学者熊丙奇就发表博文称,不能忽视乞讨儿童的隐私权。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熊丙齐在博文中说,“乞讨儿童的肖像,毫无疑问属于隐私范畴。如果要公开发布,最多可适用未成年监护人授权寻亲的情形,却不适用于网友随便在街头抓拍,然后就发布在微博上。就是已被确认为被拐儿童的照片信息,在未得到当事人、监护人的授权时,也是不能随便发布的。在我此前曾经多次看到的媒体对警方、社会机构救助、解救乞讨儿童(包括捣毁组织儿童非法乞讨的团伙)的报道中,出现乞讨儿童的画面、图像时,都是打了马赛克的。”

  熊丙齐还认为,“随手拍照”对于解救被拐乞讨儿童来说,只是起到“信息源”的作用,而丢失孩子的父母,可能通过这获知孩子的去向,但这些信息必须提交给警方,由警方组织救助,“贸然发布,可能并不利于解救:一方面,这可能为犯罪团伙通风报信,转移地点;另一方面,这可能给乞讨儿童本身带来危险。”

  对熊丙齐的观点,也有网友提出质疑,一位山东网友就在相关的跟帖中表示,把老百姓关心行乞儿童的热心说成是侵犯儿童隐私权的问题,有点夸大其词,“一个正常人的隐私权是要受到保护,可是在行乞的一个孩子还是个正常人吗?当然不是,特别是一个被拐儿童,在被拐的前提下,隐私权要比在正常的环境下生生活成长更重要吗?其次是‘被拐儿童的安全’问题,如果担心拍照给乞讨儿童本身带来危险,难道就要这些儿童一生都在别人的控制下乞讨生活吗?”

  争议2

  家长带子女乞讨应重罚?

  在“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起始阶段,很多网友认为,乞讨儿童是被幕后黑手控制的。然而在真正解救时,人们才惊讶地发现,不少儿童原来是被自己亲生父母带来乞讨。面对这样的情况,不少网友均呼吁,必须对这些不负责任的父母进行重罚,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的屈学武教授也认为,《刑法》强迫组织儿童乞讨罪中,“强迫”的主题没有排斥父母,而父母强迫孩子乞讨,更应该进行重罚。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母带亲生子女进行乞讨,无非是家长谋生乏术的无奈之举,“虽说让未成年人乞讨对其身心有严重的伤害,但并非父母有意为之,而是现实社会缺乏让其‘有口饭吃’的保障体系。除非禁止乞丐生育,否则父母行乞,必然把孩子带在身边。”

  著名学者薛涌认为,要想杜绝携带和利用儿童行乞现象,关键还是建立儿童的全民福利。“父母利用儿童乞讨,和缺乏基本的儿童社会福利有关。国家要保证儿童在教育、医疗、生活上的基本权利;有了普遍的儿童福利,教育父母去申请,就避免他们利用孩子乞讨。明明拿着儿童福利还让孩子乞讨,则可以剥夺抚养权,判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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