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
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除国防和外交事务外,香港享有高度自治。《基本法》保证此自治权维持五十年不变,并制定由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领导的管治体制、代议政制架构以及独立的司法机构。
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行政长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选举、并经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产生。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基本法》、签署法案和财政预算案、颁布法例、决定政府政策以及发布行政命令,并由行政会议协助制定政策。
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负责决定政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以及草拟附属法例。行政会议由15名主要官员和14名非官守成员组成,所有成员均由行政长官自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以行政长官的任期为限。
行政体制
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12个决策局和61个部门和机构执行,大部分职位均由公务员担任。香港的公务员约有154,300人,占香港劳动人口约4%。公务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行政长官和各主要官员制定政策和执行决定,并管理公共事务。
立法会
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由60个议席组成,其中30个议席透过分区直选产生,其余30个透过按职业划分的功能界别选举产生。除了立法职能外,立法会还负责就有关公众利益的事宜进行辩论、审核和通过财政预算案、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以及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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