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歌星黄贯中去年9月立法会选举期间,涉嫌在投票站内拍摄选票,并放上微博公开,违反选举条例,他於29日被捕。有法律专家30日表示,由于选举条例很清晰,相信黄贯中这次“凶多吉少”。

警方29日在大埔区拘捕黄贯中,他涉嫌于2012年9月9日在立法会选举投票站内拍照,违反香港法例第541D章《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四十五条。有关案件现由大埔警区重案组第三队跟进调查。涉案男子获保释候查,将于2月底往警署报到。
警方调查发现,有人当晚10时往投票后,在微博留言“有权就有责,丢下屋企个大肚婆,飞车到投票站,谢谢爱人体谅”。该则微博还附有一张清楚显示选票及印章的照片,怀疑在票站内偷拍;由于选举条例规定,票站内严禁拍照,警方调查后昨日采取拘捕行动。
有媒体曾多次致电黄贯中的经理人Ada求证,惟一直无人接听,电话被转驳至留言信箱,未获回覆。而黄贯中透过电话短讯回覆查询时表示,现正在开工,等他了解后回应。
律师钱志庸对中新社记者表示,由于在微博上有一张清楚显示选票及印章的照片,相信其照片亦有显示其投票人的名字及选举日期。再者,在一般的情况下选票不能带离选票区的范围,因此,这些证据已确定事实,歌手黄贯中很难作出任何争议。如果被告抗辩时指上照片不是在选票区里拍摄,后果只会更加严重,因为法例规定不能带选举投票表离开投票地点。
钱志庸又分析指,虽然照片是在黄贯中的微博上找到的,但不能就此断定拍照照片及把照片放上微博的人就是黄贯中。假若黄贯中没有承认该微博是属于他的,警方很难证明他就是拍照片的人。可是,如果黄贯中已承认他拥有该微博,这样的话他亦已难辞其咎。
钱志庸说,法律是很清晰的,虽然这事件存有疑点,但认为歌手黄贯中实在是“凶多吉少”。
根据《立法会选举程序规例》,任何人如未获准许,在投票站内拍照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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